外籍配偶離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國籍配偶之身分,提出申請永久居住資格

2019-08-19

 
申請人先後與2名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,前後兩次在華居留目的同為「依親」,如合併前後2次之居留期間,已達「合法連續居住5年」條件者,可否以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國籍配偶之身分,提出申請永久居住資格?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多以觀光為主,大陸新娘民國107年入境人次約191萬,小三通(往來金馬澎)約31萬人次、專業交流約10.5萬人次、商務活動交流8.3萬人次、健檢醫美近2萬人次。
 
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,外國人於居留期間,居留原因消失,廢止居留許可,並註銷外僑居留證。爰外配與國民離婚後,依法註銷外僑居留證,則無第2次婚姻之居留期間合併問題。外配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離婚後,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,得准予繼續居留,期間與第二次婚姻之居留期間,已達「合法連續居留5年」條件者,得提出永久居留申請。http://www.520iloveyou.net/